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馆藏文献的作用,方便本校读者借阅图书,保护藏书及其他设备的完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读者必须遵守校纪馆规,爱惜馆舍及一切设施。如有违章或损坏,除批评教育外,将视情节进行处理。
第三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可以办理本馆借书证,持有本馆有效借书证的读者均可借阅本馆流通部开架图书。
第四条 学院资料室书籍与账目相符合,图书馆定期安排人员进行检查。
第二章 入馆须知
第五条 开放时间:
商都校区 |
祥符校区 |
周一至周五 夏季12:00—21:00 冬季12:00—20:30 |
|
周六至周日 夏季08:00—21:00 冬季08:00—20:30 |
周六至周日 夏季09:00—21:00 冬季09:00—20:30 |
第六条 进入本馆读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书库、阅览室须持本馆借阅证。
(二)请注意仪表,勿着背心、穿拖鞋入馆。
(三)随身携带的包及其它与借阅无关的物品请勿带入。
(四)请勿在馆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勿带易燃、易爆品入馆,禁止酒后入馆。
(五)请勿在馆内从事与查阅图书资料无关的活动。
(六)请保持馆区安静,不得在阅览室、书库内拨打或接听电话。
(七)爱护图书资料和一切公共财物,损坏须按规定赔偿。
(八)维护馆内卫生,请勿在馆区乱贴乱画及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第三章 借书证办理和管理
第七条 借书证办理
新生入学,待学生信息统一稳定后,系统自动导入信息办理借书证(码)(借书码,以下统称借书证)。
第八条 借书证管理
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委托他人使用。如发现使用他人借书证,视情节进行处理(暂停借书直至注销借书证)。
第九条 借书证的注销
学生离校(毕业、结业、转学、退学等)和教职工离职,在还清所借全部文献后,图书馆将对其借书证进行注销。
第四章 图书外借
第十条 借书册数和期限:
(一)借书册数:本校专科生每人限借图书5册;教职工每人限借10册。
(二)借书期限:学生借阅期限均为30天,教职工借阅期限为60天。
1、在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须在假期结束后一周内归还。逾期不还者,自到期之次日起计算超期天数。
2、“五一”、“十一”期间到期的图书须在假期结束后两天内归还。逾期不还者,自到期之次日起计算超期天数。
3、学生外出实习时,须先到学院开具实习证明,经图书馆馆长签字后有效。实习期间到期的图书须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归还,逾期不还,自到期之次日起计算超期天数。
(三)读者所借的图书应如期归还。如有超过外借期限未还的书,必须还清超期图书并按“逾期”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借书;否则,暂停借书。
(四)读者所借的图书已到归还期限,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还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每册书限续借一次,每次续借期限与所借书借期相同。
(五)借出图书,若遇其他急需时,借阅期限虽未到,本馆有权向读者催还。
第十一条 借阅图书须知
(一)读者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入馆,进开架书库自行选书。读者的书包、雨具等个人物品,不能带入书库。
(二)读者取到所借的图书,应立即对所借图书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涂画、破损、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并由工作人员作出记录备查;如发现书名与正文不符,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归还该书。如图书归还时工作人员检查发现有未经图书馆工作人员认定的破损情况将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还书须知
(一)超过借期的图书,按《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借阅办法》处理。
(二)还书时,由读者本人在还书处将要还的图书交给工作人员办理还书手续。工作人员办理还书手续时,会对所还的书进行检查。凡发现有涂画、破损、缺页、磁条及条形码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而又没有记录可查的,按《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借阅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书刊阅览规则
(一)读者进入图书馆阅览书刊、自修学习,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二)保持良好的阅览环境,馆内严禁乱扔垃圾、吸烟、睡觉、玩手机等与阅读无关的行为,不得大声谈笑,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抛纸屑杂物,注意仪表整洁入馆。
(三)图书馆的阅览区域是所有读者阅览、学习的场所,任何读者不得用各种书刊、拎包等物品抢占座位。读者离位时,应将椅子摆放整齐。对于不服从管理、经过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读者,工作人员有权取消其阅览资格或做出相应处罚。
(四)现刊阅览室的书刊仅限在本室内阅览,不外借。
(五)图书馆门口设有存包柜,原则上禁止拎包入内。个别带手提电脑的学生,需提前告知并自行保管好电脑。
(六)馆内图书实行开架阅览,读者在书架上选书或期刊时,应正确使用图书排架号,保持书架、刊架排架顺序整齐。
(七)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读者对书刊应认真爱护,不得折叠、撕页、圈点、划线和批注等,如有违者,按章处罚或赔偿。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四条 逾期还书(刊):
读者所借图书(刊)凡超过外借期限而未送还者即为逾期。逾期图书(刊)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超期的天数收违约金每册每天0.1元,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遗失图书(刊):
读者所借图书(刊)不慎遗失,读者应付赔偿责任。原则上应赔偿同版原图书,并补交加工费每册5元。如无法赔偿同版原图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般图书按定价的3—5倍赔偿。
(二)外文图书(刊)或馆藏复本量不大的图书按定价的3—8倍赔偿;孤本书按书价4—20倍赔偿。
(三)多卷书(含全集、选集、丛书)按全卷(套)定价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该书定价的20倍。
(四)读者在赔偿后一个月内如找到了遗失的图书,可持找回的图书和赔偿收据到本馆有关部室还回原图书(刊),同时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损坏图书:
(一)图书中被污损、圈点批注,勾画的页数不超过图书总页数的10%按该书原价0.2—0.5倍赔偿;勾画的页数在图书总页数的10%—30%按该书原价0.5—1倍赔偿;勾画的页数超过图书总页数的30%,或图书遭受到水浸、油污等按该书原价1—2倍赔偿,损坏图书归图书馆所有。
(二)严重污损影响流通使用按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凡撕页、裁割者,除按第十六条规定的赔偿外,视情节报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四)污损丢失图书条码赔款1元,视情节报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五)损坏和遗失的图书同时有逾期的应缴纳滞纳金。
第十七条 偷窃图书:
(一)凡偷窃本馆图书,除收回所窃图书外,对当事者予以下列处理:情节轻微者,责令书面深刻检查,并吊销借阅证1—3个月;情节严重者,经保卫部门核实后报送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二)利用非本馆库藏图书偷换本馆库藏图书者,除收回全部图书外,可按本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违章用证:
不得使用截屏、转借借书证给他人,一经发现,将注销双方借书证。
第十九条 其它违章处理:
(一)在书库内私拆书中条形码或毁坏图书,按“偷窃图书”规定处理。
(二)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者,责令其认真清理。
(三)污损、毁坏馆内设施按本馆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凡检举、揭发偷窃、破坏本馆所藏图书、期刊等文献者,检举、揭发盗用他人借书证或用挂失借书证偷窃本馆图书、期刊等文献者,本馆将予以表扬;对检举揭发有突出贡献者,本馆将报请学校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经本馆工作人员批评教育不改者,由本馆书面通报有关部门,根据《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