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与图书借阅秩序,充分发挥图书馆服务职能,保障全校师生学习、科研及校园文化建设需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2025年)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与管理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兼具教育职能与信息服务职能,承担全校文献资源采集、整理、流通、开发及读者服务等核心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全方位文献信息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在校学生、教职工、校友及其他经图书馆批准入馆的相关人员,所有相关人员均需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四条 校内读者入馆需凭有效凭证,可持校园一卡通或通过刷脸方式核验身份后入馆;校外人员因学习、调研等需求入馆的,需在图书馆入口处如实登记个人信息,经工作人员核验同意后方可入馆阅览。
第五条 读者入馆需自觉维护馆内秩序与环境,保持举止文明、衣着整洁,严禁携带食品、各类饮料入馆,瓶装饮用水除外;馆内严禁使用台灯等自带照明设备,禁止为电动车电池、充电宝等各类充电设备充电,严禁抽烟及使用明火,杜绝安全隐患。
第六条 宠物一律禁止带入馆内,导盲犬等辅助残疾人行动的功能性辅助动物除外,确保馆内环境整洁、安静、有序。
第七条 学校统一启用校园一卡通作为图书借阅唯一凭证,新生入学后,图书馆将统一为其自动开通图书借阅功能,无需单独办理借阅证件;教职工校园一卡通借阅功能随入职手续同步开通,确保读者便捷使用。
第八条 校园一卡通借阅权限仅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出租、冒用他人借阅凭证,若发现转借他人使用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暂停图书借阅权限1至3个月,由此产生的图书遗失、损坏等责任,由证件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学校为校友提供专属阅览服务,毕业生可凭有效校友身份证明,到图书馆服务窗口办理阅览权限手续,仅可在馆内阅览文献资源,不提供图书外借服务。
第十条 图书馆根据同类院校标准及学校实际需求,对不同类型读者实行分级借阅管理。其中,学生借阅册数为5册,借阅期限为30天,续借次数为1次,续借天数与原借期相同;教职工借阅册数为10册,借阅期限为90天,续借次数为1次,续借天数与原借期相同。
第十一条 读者需在借阅期限内妥善使用并按时归还图书,如需续借,需在图书到期前通过图书馆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二条 针对寒暑假期间借阅到期的图书,借阅期限自动顺延,读者可在开学后15至20天内完成归还,不计入逾期范畴,保障读者假期正常使用图书资源。
第十三条 图书馆开通各校区通借通还服务,读者可在任意校区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手续,也可在任意校区服务窗口归还所借图书,实现资源共享与便捷借阅。
第十四条 图书馆提供图书预约服务,读者可对已借出的图书进行线上预约,预约成功后,图书馆将为读者保留图书3个工作日,逾期未办理借阅手续的,预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资源,包括图书馆引进及自建的各类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多媒体资源等数字化文献信息资源,是学校文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电子资源仅限本校师生用于个人学习、教学研究、学术科研等非商业用途,严禁将电子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盈利性活动及其他非法用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读者使用电子资源时,严禁出现各类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批量下载电子资源、私自设置代理服务器供校外人员使用、转借电子资源访问账号、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等。
第十八条 若出现电子资源使用违规行为,图书馆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暂停借阅及电子资源访问权限2至6个月;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资源损失的,永久取消其图书馆资源访问权限,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图书逾期未归还的,将暂停其借阅权限,直至归还图书后,方可恢复正常借阅权限。
第二十条 读者所借图书(刊)不慎遗失,读者应负赔偿责任。原则上应赔偿同版图书。如无法赔偿同版图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般图书按定价的3—5倍赔偿;
(二)外文图书(刊)或馆藏复本量不大的图书按定价的5—8倍赔偿;孤本书按书价8—20倍赔偿;
(三)多卷书(含全集、选集、丛书)按全卷(套)定价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该书定价的20倍;
(四)读者在赔偿后一个月内如找到了遗失的图书,可持找回的图书和赔偿收据到本馆有关部室还回原图书(刊),同时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读者若对所借图书造成污损,包括圈画、批注、撕页、污损页面、损坏条形码等情况,需按页进行赔偿,一般图书每页赔偿1元,图表类、专业资料类图书每页赔偿2元;若图书污损严重无法修复使用,按照图书遗失赔偿标准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偷窃图书馆图书资源,一经发现,除收回被盗图书外,暂停当事人借阅权限1至3个月;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将相关情况上报学校,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依托智慧化管理系统,为读者提供图书通借通还、图书预约等便捷服务,读者需严格遵守智慧服务系统相关管理规则,规范使用各项服务功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图书馆结合实际管理情况补充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各类图书借阅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