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指南

郑州电力职业学院图书馆文献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26-04-07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图书馆文献捐赠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有序捐赠,依法规范捐赠、受赠双方行为,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质量,促进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与文化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以及《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结合学校规章制度与图书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献捐赠是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补充、特色馆藏建设、校园文化与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图书馆诚挚欢迎本校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及各类机构团体,无偿捐赠符合本馆馆藏需求的各类文献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图书馆对境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 “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纸质图书、期刊、报纸、手稿、档案、特色文献、古籍特藏及电子文献、数字资源等各类资料的接收、鉴定、评估、分类、入藏、处置及全程管理工作。境外机构或个人捐赠境外出版物,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涉外出版物管理规定,先行履行完整审批、报备程序,图书馆一律不得私自接收未完成合规审批手续的境外捐赠文献。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四条 捐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捐赠文献必须为捐赠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合法处置权的财产,文献内容、出版资质、传播形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捐赠非法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及违规传播的文献资料

(二)馆藏适配原则。捐赠文献需契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教学科研需求及图书馆馆藏发展规划,具备一定学术价值、实用价值或特色收藏价值,助力馆藏体系完善与特色文化传承

(三)无偿自愿原则。捐赠以无偿、无附加条件为核心原则,捐赠人自愿捐赠,文献数量、品类不限;图书馆不接受任何附带商业诉求、政治诉求及其他不合理条件的捐赠,不向捐赠人收取任何形式的受赠费用,不承诺与捐赠行为挂钩的非合规待遇

(四)规范处置原则。图书馆对接收的捐赠文献,严格按照本办法及馆藏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分类处置,全程遵循公益属性,确保文献利用合规、高效。

第三章 捐赠范围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适配本馆馆藏建设需求的文献,图书馆予以接收并按规定处理:

(一)国内外正规出版机构出版的合法出版物,内容适配专科及以上教学科研层次,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方向高度契合,符合本馆馆藏发展政策;

(二)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历史价值、收藏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物,包括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科研报告、手稿、教案、笔记、文书档案、地方文献、地方志、族谱、拓片、老照片、年画等;

(三)本校师生、校友及历任教职工撰写的专著、编著、译著、学术论文集、艺术作品、研究成果等原创性文献;

(四)本馆缺藏、稀缺文献,或需合理补充复本的常用教学科研用书,复本数量原则上控制在 1-3 册,专业规范、核心工具书类可酌情增加至 3-5 册,超出复本标准的不予入藏;

(五)珍贵古籍、善本、舆图、少数民族文字古籍、革命历史文献、名家手稿、签名藏书等具有文物价值与典藏价值的特色文献;

(六)合法取得数字版权的电子文献、数据库等数字资源,涵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完整合规授权;

(七)其他契合本馆馆藏发展政策、具备学术或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源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文献,图书馆不予接收;已送达的不予入藏,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盗版、盗印、非法复制文献;

(二)无正规出版资质、内容粗制滥造、无任何学术与收藏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物;

(三)内容低俗、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以及言论观点反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献;

(四)涉及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宗教极端思想、邪教传播、极端社会思潮的违规文献;

(五)严重破损、霉变、水渍、缺页、涂抹,无法正常阅览使用的文献(孤本、善本、名人批注本等珍贵文献除外);

(六)内容严重过时、失效,无任何学术参考与实用价值的效性文献;

(七)多卷集、丛书类不成套文献,页码少于 50 页的普通薄册读物(珍贵文献、专业资料除外);

(八)本馆已有充足复本,无需补充,或明显不符合馆藏发展政策的文献;

(九)包装污秽、带有安全隐患,或无法确认来源、合规性存疑的文献;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出版规定、馆藏管理要求的文献。

第四章 捐赠方式与流程

第七条 捐赠人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办理捐赠事宜:

(一)现场捐赠。捐赠人携带文献至图书馆指定服务窗口,现场办理捐赠登记与交接手续;

(二)邮寄捐赠。捐赠人通过快递、邮政渠道将文献寄送至图书馆,需在包裹封面、邮寄单备注 “文献捐赠” 字样,同时附纸注明捐赠人姓名、单位 / 身份、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捐赠文献清单;

(三)上门提取。本地捐赠人捐赠文献数量较大(单批次 50 册 / 件及以上),可提前电话预约,图书馆根据工作安排,派上门办理清点、交接手续;

(四)线上预约捐赠。捐赠人通过图书馆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捐赠预约端口,填写捐赠信息与文献清单,经图书馆初步审核通过后,按约定方式完成捐赠。

第八条 捐赠流程按以下步骤执行:

(一)意向沟通。捐赠人通过上述方式提出捐赠意向,批量、珍贵类文献需提前提交详细清单,便于图书馆初步评估;

(二)鉴定评估。图书馆组织专业工作人员,对捐赠文献的合规性、学术价值、馆藏适配性、破损程度进行全面鉴定评估,明确是否接收、是否入藏;

(三)特殊文献核验。对古籍、善本、名人手稿、珍贵特藏等价值较高的文献,需邀请校内外专业人员开展鉴定,必要时办理公证手续,确认文献权属与价值;

(四)交接登记。双方确认捐赠文献清单后,现场办理交接,填写《文献捐赠登记表》,完成捐赠手续;

(五)协议签署。对批量较大、价值较高、涉及数字版权或特殊权属约定的捐赠文献,双方自愿签署《文献捐赠协议》,明确权属、利用方式等相关权责。

第五章 捐赠管理

第九条 文献权属与使用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一)捐赠文献经图书馆正式接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所有权、使用权及处置权归图书馆所有,捐赠人不再对文献行使处置相关权利;

(二)图书馆有权依据馆藏管理规定,对捐赠文献进行编目、入藏、流通阅览、公益性转赠、交换、封存、剔旧销毁等合规处置,无需逐一征得捐赠人同意;

(三)图书馆无义务将已接收的捐赠文献退还捐赠人,捐赠人不得在捐赠完成后要求退还文献。

第十条 图书馆对接收的捐赠文献,经专业评估后分类处置:

(一)入藏流通。符合馆藏标准的文献,经分类、编目、加工等规范流程后,纳入馆藏体系,上架供师生阅览、外借,珍贵文献设专库 / 专架典藏;

(二)公益二次利用。物理状态完好但不符合本馆入藏标准的文献,统一纳入图书漂流角、校园共享书库,或公益性转赠至校内院系资料室、社区图书馆、乡村图书室等机构,实现资源再利用;

(三)合规淘汰处理。破损严重、盗版、违禁、无利用价值的文献,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与环保规定统一销毁;违规违禁文献按相关法律法规封存、上报并处置,杜绝违规流通。

第十一条 图书馆对捐赠人予以以下方式致谢:

(一)颁发捐赠证书。对正式入藏的捐赠文献,图书馆向捐赠人颁发统一制式捐赠证书,证书仅为致谢凭证与捐赠证明,不代表对文献学术价值、市场价值的认定与评价;

(二)捐赠信息公示。图书馆定期在官方网站、公众号 “文献捐赠” 专栏,公示捐赠人姓名(匿名捐赠除外)、捐赠文献品类与数量,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三)专项纪念宣传。对捐赠数量较大、文献价值较高、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图书馆可举办捐赠纪念仪式,开展专题宣传,弘扬公益捐赠精神;

(四)特色典藏专架。对知名学者、校友、爱心人士捐赠的批量珍贵文献、特色文献,设立专属捐赠专架 / 文库,永久典藏并标注捐赠人信息;

(五)本校原创文献典藏。本校师生、校友的原创出版物,捐赠时可签名、钤印,图书馆统一纳入 “本校人文文库” 永久收藏,作为学校文化成果留存。

第六章 特殊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人提出匿名捐赠的,图书馆严格为捐赠人保密,不予公示任何个人信息,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不予入藏的捐赠文献,图书馆为捐赠人临时保管 60 个自然日(捐赠人接到不予入藏通知之日起计算,未提前联系直接寄送的按文献到馆之日起计算)。保管期内,捐赠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取回;逾期未取回、未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图书馆有权按本办法规定自行合规处置,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校内各院系、部门资料室接收文献捐赠,参照本办法执行,捐赠文献需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到图书馆办理资产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图书馆原有文献捐赠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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